教代会几届几次怎么算,三届二次是什么意思

教代会几届几次怎么算,三届二次是什么意思

教代会几届几次怎么算?

看详细章程,例如规定教师代表三年选举一次,既然如此那,自选举生效日起三年内称为“届”。该届教师代表任期内举行的教代会按次数称为“第几次”。

三届二次什么意思?

问题:三届二次什么意思?

题目作答:“三届二次”肯定是“第三届第二次我们全体会议”的意思。

新中国建国后的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是五年为一届,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我们全体会议,每一年的例会就叫几届几次全会。党的三届我们全体会议肯定是第三次代表大会,故此,如题“三届二次”肯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同时进行。

三届二次是指第三届代表召开第二次会议。“届”是时间概念是指代表的任期。假设规定三年为一届,三年期满后就要选出下一届代表。“次”是指在届期内召开大会的序数。例如,一届教代会在届期内,大多数情况下要开不少次大会。

例如,某学校首届教代会要求必须届期为三年,首次大会就是一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是一届二次……,从而类推。满三年换届后再开会,就是二届一次,二届二次……。

故此,三届二次是指第三届代表召开第二次会议

学校如何成立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高校成立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流程:一、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员数量的5%的占比民主选举出现,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核查验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才可以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比照《国营工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质上,执行工作任务,招待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该做到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的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会议这个时间段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达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四、相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第一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资格审核查验等资料。每一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提高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改革,提升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工资、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考虑确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一定要经过我们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中不可缺乏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各位教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雷锋职业中专办成有特色的学校。 第一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教代会按照国家的法则、政策还有上级主管机关的指令,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 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 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对应的决议。 2、讨论和通过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学年教职工工作分工方案, 教职工奖惩办法还有其它与教职工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作出对应的决议。 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每一年学校职称岗位设置方案,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它相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对应决议。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学校广大行政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按照其任职这个时间段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可以向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教代会按照代表们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处、 室和各级领导干部应作仔细地回答,但质询的问题可先提交相关人员作必要的准备。 6、评议非教学人员及非统考科目教职工工作业绩。 第二条: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应坚决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议,保证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不可以敷衍或拖而不办。 第三条:本校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教代会已经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如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当之处, 可由某处、室提出更改意见或建议,然后由教代会主席团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研组为单位, 由教职工按本组所分配的名额等额选举出现,凡是本校的正式教职工,都可以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熟悉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议政能力。 第五条:按照工作需,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可经协商分别参与各教研组选举,不占各教研组名额,但必须经过选举而成为当然代表,凡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核查验小组审定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干部、教师和职工参与, 这当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不可以少于代表总数的60%,老、中、 青、妇女、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按照情况, 可邀请部分行政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领导、支委委员、工会委员、团队Team负责人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由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按全校教职工总数20%定名额分配到各教研组。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及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三年,改选时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相当大一部分觉得代表不称职时,由代表小组报主席团批准可以撤换其代表资格,另作选举,但不可以不经主席团同意而随意增补和调换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本校内调换工作,影响不了代表资格,调出本校或离、退休后自动失去代表资格。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与检查校内相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搞不正之风和特殊化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等情形,有权提出批评或质询,有权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3、因参与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根据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选担任职代会职务时,他人不可以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 4、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申诉、控告。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和上级指令,严格遵循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仔细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反映群众意见。 4、努力学习,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 5、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带头积极参加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 6、带头维护行政指挥权, 帮和督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职工改正缺点或错误,同时要敢于主持公道。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民主选举的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会议,闭会后应推荐一人为执行主席、主席团的每个成员,在三年任期内应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第十一条:出现主席团的程序是:先由党支部、工会委员提出候选人,交各小组充分酝酿(各小组也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报请党支部审核查验,由党支部提出正式候选人(等额)、 然后提交大会选举通过。选举主席团时一定要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与,候选人须获到会代表人员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才可以当选。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届视其情况召开若干次代表会议(每学期不可以少于两次),每一次会议一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经行政会提议三分之一的代表附议,由工会提请主席团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一定要有我们全体代表的超越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为保证大会质量,会前大会主席团应负责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核查验提交大会的报告材料。凡需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文件,全部都需要在开会前将文件印发代表,使代表有这个时间准备更改意见,同时,大会要具体安排足够时间给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表讲话,不可以宣读一遍就要代表举手表决。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主席团有以下职责: 1、督促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仔细落实教代会决议和议案。召开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交流代表组的活动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对碰见重要事项主席团应进行讨论并请示学校党支部同意后作出处理和处理的决定。 2、组织评议干部的活动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质询活动,其开展质询活动的程序是:事先提出质询概括地叙述纲目、要点的公文,由主席团决定质询时间和范围,让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回答,然后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通报质询结果。 3、审议很小一部分工作小组上交的个项意见或提案,作出决议后交教代会讨论或各职能部门处理。 4、召开组长会议,讨论本校负责人提出的更改决议中某些条款的建议,并向教职工群众传达更改原决议的理由。 5、有计划地进行对教职工代表的训练、培养、教育引导工作,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管理水平和主人翁责任感。 6、做好下次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设以下哪些小组: 〈一〉、教育教学改革小组 〈二〉、生活福利小组 〈三〉、规章制度工作小组 〈四〉、提案管理小组 〈五〉、干部监督小组 各小组工作职责: 〈一〉、教育教学改革小组 督促、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二〉、生活福利小组 1、关心教职工集体福利,调查了解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学校领导提出建议。 2、积非常学校找寻创收门路,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3、收集学校教职工对奖金分配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向学校行政提供信息。 4、督促学校伙食团、校医务室等部门做好师生的伙食、医疗等服务工作。 〈三〉、规章制度工作小组 1、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仔细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收集教职工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2、受理学校教职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投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校行政处理。 〈四〉、提案管理小组 1、负责收集整理教职工对学校办学目标、教育教学管理、集体福利等方面提案或建议,按类分送相关部门。 2、 向教代会作教职工提案征集和上届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监督小组 按照规定协同相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和非教学人员、非统考科目人员的方案和建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闭会后各小组及行政部门的任务: 1、各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大会的决议和委托进行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执行主席汇报。 2、学校负责人应按照大会的决议和议案,及时召开学校行政会议进行研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对议案要做到“三定一督”,即: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督促办理,对没办法达到的意见、要求,明确给予回答。 3、代表组长有以下职责: (1)、向自己所涉及的部门传达大会精神和决议。 (2)、帮助相关行政领导,落实大会决议,并带头贯彻执行。 (3)、督促检查本组代表执行决议、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 (4)、讨论本组执行决议情况,针对实质上的困难提出建议,向主席团反映本组职工意见,汇报落实决议的情况。 (5)、按照主席团布置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 1、教代会是权力机构,工会是社团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该做到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1)、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3)、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5)、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会议这个时间段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6)、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督促相关部门达到大会议案。 (7)、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8)、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2、工会除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外,还需要搞好其它群众性的平日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1、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学校党支部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党支部同意后,即开始准备,并发出公告。 2、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党、政、工相关负责人担任,主要筹备以下各项:会前的宣传、选举代表、收集议案、提出大会议程中心议题、提出出现主席团的意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为利于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下设以下机构: (1)、代表资格审核查验小组:审核查验代表是不是民主选举,代表资格有无疑义。 (2)、议案小组:收集整理职工提出的建议、意见,作好分类、登记、编号等。提出审核查验意见,交相关部门办理,并立卷、归档。凡是议案有二人附议即成。但对构不成议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转告相关部门和人员解释与说明。 (3)、秘书组:起草大会的各自不同的文件、报告。 (4)、宣传组:做好会前、会中的各项宣传工作。 (5)、会务组:办理大会的各项会务具体安排与联络工作。大会主席团出现后,筹备领导小组即完成任务予以撤销。其下设的机构归大会主席团领导。 3、教代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一定要经过我们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才可以生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作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中的代表,根据工会章程行使代表的一切权利,由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改选工会委员会,非会员不可以参与投票。 5、应邀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6、教代会的文书、档案、材料由工会立卷,负责归档保管。

教代会成立的条件?

高校成立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流程:一、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员数量的5%的占比民主选举出现,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核查验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才可以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义务教育法历次修订?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往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按照往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首次修正,按照往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提升全民族素质,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开展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一定要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一定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 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开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保证其及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用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引导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还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出现违反本法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开展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不允许用人单位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原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设置学校的,需要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需,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对应的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针对的学校开展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变小学校当中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可以聘用曾经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合适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请任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不可以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证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用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法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少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我们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质上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实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取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需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需要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证。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需要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大多数情况下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根据国家相关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信息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用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往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停办是什么意思?

学校停办,第一是停止招生,等在学校念书生一届一届都毕业离开学校;然后全部的老师和教职工面临着学生离开学校结束后失业,老师们会老老实实等待你们毕业吗。

不会的,停办的决定出台的那一刻起,老师们会马上启动找新的工作,会尽量快的跳槽,你们学校会马上面临师资流失的境遇。

往年教师法的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往年修正)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按照往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有关更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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