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单位,往年江苏水库管理条例最新

水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单位,往年江苏水库管理条例最新

水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属于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虽说也是事业编制,但与差额全额有很大区别,比不上他们牢靠,但水利单位都是国有,没什么竞争,故此,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照你的说法那肯定是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财政大多数情况下不拨款,靠单位自己收益来维持平日开支,职工工资等。大多数情况下基本工资会参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来定,其余补助福利就看单位的效益和领导的意思了。

水库管理处是事业单位。保证生活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水利部门的两大重要职能,之前是,机构改革后仍然是。作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库来讲,担负着饮用水源的保护,供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职能是通过社会与市场没办法提供的公益服务职能。

事业单位

水库管理所是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水利局下属二级单位

水库管理所的主要功能是为农田灌溉和汛期防洪,还有居民生活、养殖用水提供有利条件。判断它是不是国家事业单位主要看它是不是靠盈利而创建和经营的。水库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因为水库就算不盈利也要继续经营,满足人民平日用水的需求。

事业单位性质,属于水务局下设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公共性管基理职能机构,负责灌溉防洪排涝等等。

往年江苏水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时间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规定。

本省水库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涵盖小(1)型、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守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水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水库需要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小(2)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国有水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

电力、供水还有其他单位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以下简称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第六条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的各项收入需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自建水库由建设单位具体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

集体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建设

第八条 水库建设需要满足经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手续。

水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在报请审批或者核准前,需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库建设项目标审批或者核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需要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要参加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需要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时需要将上面说的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竣工后将涵盖土地使用权证在内的相关资料移交给水库管理单位。

已建国有水库管理设施不完善、工程(涵盖管理范围)未获取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水库主管单位需要完善相关管理设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专项具体安排;已列入改建、扩建(含除险加固,下同)计划的,需要在改建、扩建时处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经费计划。

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根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但自建水库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筹集,集体水库所需经费由水库主管单位筹集。

水库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条 水库溢洪河道需要与水库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水库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水库溢洪河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证安全行洪。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单位需要对其管辖的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稽查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详细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查,逐步递次推动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水库管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工作,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至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至两百米,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水库溢洪河道还有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根据《江苏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上面说的规定划定水库的详细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需要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允许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还有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 未经同意私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还有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可以从事爆破、打井、采砂(涵盖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不可以设置行水障碍物。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个省水库注册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库和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县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小型水库注册登记的结果进行复核;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注册登记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注册登记结果进行确认,发放注册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

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辖的水库需改变隶属关系的,大中型水库需要经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小型水库需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已建水库未注册登记的,管理单位需要在本规定开展后六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新建水库的管理单位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向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水库管理单位需要在90天内向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完成扩建、改建的;

(二)经批准升等或者降等的;

(三)隶属关系出现变化的。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

(一)新建还有除险加固水库正式蓄水前;

(二)正常运行的水库,距前次安全鉴定大中型水库已达六年、小型水库已达八年;

(三)水库扩建、改建立项前;

(四)水库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破坏性自然灾害,或者出现重要工程事故还有其他危及大坝安全的事件后90天内。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对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分析评价后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大型水库和对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还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有影响的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定;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审定。

对被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及时采用除险加固等多项措施,保证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水库规模和库容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防洪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恢复原等别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没办法按原等别使用的,需要降低等别运行。

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基本淤满、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水库没办法使用的,需要报废。水库报废后,当地人民政府需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需要进行科学论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水库降低等别与报废的组织开展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需要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需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需要根据兴利服从防洪、保证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

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根据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开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需要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水库主管单位需要对所管辖水库可能产生的溃坝特点、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作出预计,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控制运用,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还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单位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并采用对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需要满足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整体要求。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可以占用水库管理范围。

大中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需要经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型水库开发利用规划需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还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标,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并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需要接受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用对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需要满足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需要与水库管理单位签署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需要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一次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需要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署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取的费用。农业用水一步一步实行计量收取的费用,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根据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标准实行按亩计收水利工程水费。

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水户,由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被委托单位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需要向用水户出示代收委托书,未出示代收委托书的,用水户有权拒交。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对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提高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一步一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达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全部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集水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需要配套建设沼气池等废弃物利用设施,对养殖出现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不允许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还有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种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可以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可以污染水体。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还有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需要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需要征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不允许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可以向库外调水。

第三十六条 水库水产养殖需要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需要及时报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用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江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对影响水库汇水量、水质和水库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不能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导致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安全鉴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获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负,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负,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以拦蓄地表径流为主要目标的调洪、蓄水工程,涵盖集水、挡水、泄水、输水、提水、水力发电、溢洪河道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还有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往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水利厅直属的水库管理局咋改?

省水利厅直属的水库管理局在改革以后,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水库管理局属于什么类型的事业单位?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水库管理单位是水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国家全部的一个国家机关。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是国家统一的用水管理机构。

水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水文观测、监视、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平日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观测及技术资料收集、整编、汇总、分析及归档工作。

属于水利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虽说也是事业编制,但与差额全额有很大区别,比不上他们牢靠,但水利单位都是国有,没什么竞争,故此,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照你的说法那肯定是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是财政大多数情况下不拨款,靠单位自己收益来维持平日开支,职工工资等。

水库工程管理站目前是事业单位,以后会被改革成企业吗?

水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民生工程,水库工程管理站改制成企业弊端很大,因为这个原因水库工程管理站被定性是事业单位,以后改制成企业的概率很小。

水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民生工程,水库工程管理站改制成企业弊端很大,因为这个原因水库工程管理站被定性是事业单位,以后改制成企业的概率很小。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辅导课程

事业单位免费资料+培训课程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事业单位培训班名师辅导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考试培训视频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水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单位,往年江苏水库管理条例最新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水库管理处属于什么性质单位,往年江苏水库管理条例最新和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101084.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事业单位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事业单位热门资讯推荐

  • 事业单位英美差异

    英美差异? 英国人与美国人虽然说的都叫英语,但这两种英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学英语的人都清楚,英语中有英式发音和美式发音两种。 英国人的英语,相对来说,发音比较了解,连读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