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采光标准

幼儿园采光标准

幼儿园采光标准?

幼儿园教室采光要求:采光系数(即窗的透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4~1:6,室深系数-即窗上缘高与室深之比,不应小于1:2。为减少眩光,设置黑板的前墙壁上不要有窗。侧面窗下缘的高度(即窗台高)也不要超越0.8 m~0.9m,避免导致靠墙面上的照度不够。各窗间隔不大于窗宽的二分之一。

适宜: 1. 教室平均日照射量:大于100lux 2. 用餐、活动、娱乐空间:大于50lux,日间要求250lux~500lux 3. 办公室:200lux~500lux 4. 睡觉空间:50lux~150lux 5. 中央休息区:150lux~200lux 6. 开放室:90lux~150lux 7. 游乐场:100lux~200lux 8. 阳台、过道:50lux~100lux 9. 卫生间、更衣室:50lux~100lux 10. 小型公司:150lux~200lux

住宅,宿舍,托儿所,老人院与医院的日照标准?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取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相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落在自己身上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落在自己身上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落在自己身上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日照标准?

私立的每个月1200左右,公立的一个学期3500左右

湖北武汉实行的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

(一)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

,下同)能落在自己身上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越4个时,这当中宜有3个居住空间取得日照。针对特定情况还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涵盖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多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小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小时。

(四)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

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很多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小时。

(六)

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根据《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幼儿园采光系数大多数情况下是多少?

活动室、宿舍、多功能活动室,采光系数最低值2%

国家采光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采光的好坏是各位购房者买房考虑的重要原因。房间采光条件好,不仅能使人心情愉悦,还有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既然如此那,房屋的日照标准是什么?不一样建筑的日照标准不一样!

房屋采光的好坏是各位购房者买房考虑的重要原因。房间采光条件好,不仅能使人心情愉悦,还有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既然如此那,房屋的日照标准是什么?不一样建筑的日照标准不一样!

一、房屋的日照标准是什么?

房屋的日照标准是指按照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取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涵盖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房屋的日照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需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需要停止侵害,应该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取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二、不一样建筑的日照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很多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很多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成多户共用的,除满足上面说的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很多于连续一小时。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按照房屋的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可以够少于连续一小时。

3、文教卫生建筑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小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小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小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一个居室有哪些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还有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往年?

第一节 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设置布局,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原因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合理布点,保证安全。

第九条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根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够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根据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能超出1.5公里。

幼儿园规模应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方便管理,办园规模不要超越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够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独自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员数量酌减。

山东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节 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设置布局,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原因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合理布点,保证安全。

第九条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根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够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根据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能超出1.5公里。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方便管理,办园规模不要超越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够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独自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员数量酌减。

第二节 选址与规划

第十二条 新建幼儿园选址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方便接送。

(二)应选在地质条件很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地势非常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裕、空气流通、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满足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三)一定要规避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出现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规避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过道等。

(四)一定要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规避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很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六)幼儿园不可以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通道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七)农村幼儿园宜设在乡镇政府、社区驻地或靠近中小学,应规避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八)满足其它相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2个部分组成。园区总平面规划涵盖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园区整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适幼儿特点,促进幼儿园发展、建设和对幼儿的保育教育与安全管理。

(二)园区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方便管理,不要相互干扰,促进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很多于3小时。室非本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很多于3小时。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一定程度上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合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反映儿童特点。主要建筑当中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布置、空间组合、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反映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五)园区主要道路应按照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幼儿园主要出通道入口不应设在交通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侧一定要留有缓冲地带,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应促进交通疏散。机动车与供应区出通道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六)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互联网等管线,应按照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污水应纳入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农村幼儿园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应根据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系统。用电负荷应一定程度上留有余量。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与通风等要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七)园区内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教职工机动车停放场地,与幼儿活动场地隔离,并设置专用的机动车道和出通道入口。

(八)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涵盖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3个部分。

(一)建筑用地涵盖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建筑物周围入口通道等用地。

(二)室非本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4㎡。这当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设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共用游戏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等。这当中游戏场地宜为草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

(三)幼儿园绿地率不要低于百分之30,集中绿化用地涵盖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园区内建筑总面积和对应的容积率测算,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空间。幼儿园容积率以0.55—0.65比较好。计算公式: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

第四章 园舍建筑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六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3个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应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一)幼儿活动用房涵盖以下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宜按单元设置,涵盖活动室、宿舍、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由中小学校舍或其他资源改建,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宿舍可以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2.综合活动室。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用房。

3.公共游戏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公共游戏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在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

(二)服务用房涵盖以下用房: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办公室供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教研、会议、接待、阅览、储存资料使用,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网管(监控)室。可按照需设立卫生室,卫生室一定要获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官方要求配备室内设备与医师。

(三)附属用房涵盖以下用房:

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烧火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教职工餐厅。

园舍建筑中未涵盖民防工程、采暖锅炉房和车库等用房。

(四)1—2个班的幼儿园,至少应设置幼儿班级活动室、卫生间和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增多活动室面积,方便幼儿就寝,可增设综合活动室、保健室、幼儿厨房等。其园舍面积应不小于3个班幼儿园的人均标准。

(五)招收轻度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不够5人的,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全部随园保教幼儿,达到资源共享。

第二节 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满足表2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各种用房使用面积,应满足表3、表4、表5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主要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打造功能完善、合适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教育环境。公办幼儿园不可以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满足建筑标准的平房。

(一)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一定要满足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往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往年)还有有关的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幼儿活动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三层。

2.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

3.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可以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宿舍。活动室与宿舍可分开设置,也可以合并设置。

4.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要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要紧靠外墙布置。

(三)建筑防火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建筑结构应满足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五)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2.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3.90m。

(六)幼儿园通道入口、道路、门厅过道和厕所等,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设计。

(七)门厅、过道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幼儿园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促进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单面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3.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4.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过道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取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八)楼梯应满足以下规定:

1.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2.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一定要采用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用不要攀爬构造,当采取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取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5.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楼梯通道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7.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8.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9.不要设置室外楼梯。

(九)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采取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相关规定。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一定要采取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取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取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十)楼地面应满足以下规定:

1.活动室、宿舍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取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2.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等应采取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卫生间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十一)门、窗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不允许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要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2.活动室、宿舍、综合活动室的门都应该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3.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当中宜设门洞,不要安装门扇。

4.幼儿常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取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处宜设幼儿专用拉手。

5.直接采光窗不应采取彩色玻璃。

6.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可踏面不要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开始计算不应低于0.90 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过道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十二)幼儿卫生间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室或宿舍,盥洗室与厕所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3.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宿舍。

5.盥洗池高度为0.5—0.55m,宽度为0.4—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可独自增设一个稍矮的盥洗池,方便个子矮的幼儿洗手。大便器宜采取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都应该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每班卫生间至少设污水池1个、大便器6个(这当中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水龙头6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由中小学改建的幼儿园,要保证有流水洗手设施。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应就近集中设置。

6.农村幼儿园若需设置室外厕所,应设置水冲式厕所。若不具备设置水冲式厕所条件,应设置节水型环保厕所,其设施应保证幼儿安全。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并具有很强的承载能力,出粪口应加盖并有防止幼儿移动和开启的措施。

(十三)厨房平面布置应满足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可以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如果是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并在厨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工间、备餐间和库房要通风,有采光。

(十四)晨检室及接待厅(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满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或者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装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满足国家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有关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

(二)建筑外装修材料应满足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外装修宜选用合适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色彩,并与园区环境协调。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三)墙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满足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合适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柔和色彩。

2.全部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3.外墙面1.3m以下不要做质地粗糙墙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4.幼儿活动用房、过道内墙面,应具备展示考试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门厅、过道、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光滑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备主要涵盖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JGJ39—往年)及其他有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应设置给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应合适幼儿需。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当压力不可以满足要求时,应增多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满足以下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出现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取紫外线消毒方法;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用减振防噪措施。

(二)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取电采暖,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以采取火炉采暖。应保证室内所需新风量,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三)室内照明应采取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可以采取裸灯,灯具应经过CCC认证。活动室、宿舍、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取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以采取防频闪性能好、无蓝光危害的其他节能光源,不要采取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取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取其他节能光源。室内照明光源色温、桌面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等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按照需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取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可以混用。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独自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用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楼梯、过道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敷设互联网、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七)园区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2.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通道入口、楼梯间、过道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

3.按照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对应的消防设备。

4.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则,兼顾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原因配备。

(一)玩教具应坚持保证安全环保卫生,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合适幼儿发展水平,富有教育价值,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提倡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二)除满足上面说的要求外,还一定要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主要涵盖教育教学设备、玩教具及游戏健身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生活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录一《山东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这当中选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选用。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稳固支柱的基座不可以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区域。器械当中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m。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可以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允许使用铸铁等金属材质的运动器械。不允许使用管道、管筒滑梯,不允许把秋千安装在大型组合运动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为0.3—0.5m,戏水池蓄水深度不能超出0.3m,沙池、水池宜相邻设置,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不要低于50平方米,边缘应该有安全保证。室外活动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百分之70,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室外应配备储物、收纳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表2。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按照各种用房的功能,按需配备教学、游戏、生活等设施设备。

1.幼儿活动室内应配备幼儿桌椅、信息化和多媒体设备、钢琴等通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儿童桌椅应满足《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详细标准见附表3。

2.幼儿活动室游戏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活动区设施设备。活动区设置应动静分开,每班按照需设置角色游戏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表演区等活动区,配备必要的开放式玩具柜(架)。

活动室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保温饮水设备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3.宿舍设施设备。儿童宿舍应分班使用。应配备儿童单层固定床,也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儿童宿舍应有避光窗帘。配备标准见附表4。

4.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涵盖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配备梳洗镜、洗手盆等盥洗卫生用具。厕所应采取水冲式,设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有隔断的沟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厕,蹲位间应有隔断遮挡。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5.综合活动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供幼儿分班或者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活动、亲子活动、会议、家长学校、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标准见附表5。

6.公用游戏活动用房设施设备。可按照幼儿游戏活动实质上需选配。

(三)图书资料。应依据保教工作和幼儿阅读需配备图书报刊。幼儿图书应适宜幼儿阅读,涵盖益智类、文学类、社会类、科学类及艺术类等各种图书,宜以绘本为主。配备标准见附表6。

(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随园保教残疾幼儿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原因,配备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及基本康复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满足保教和康复训练需求。有条件的可增配残疾幼儿个体学习、生活及康复辅助用品及用具。配备标准见附表10。

第二十四条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标准要求。

(一)办公设备涵盖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接口、电话号码、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互联网系统。配备标准见附表7。

(二)卫生保健设备涵盖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

(三)生活设施设备涵盖卫生用具、厨房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备标准见附表9。

(四)安全防范设备应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往年〕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备。

第六章 师资配备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举行者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工作者、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种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山东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编制,并公开招聘配备各种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

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教师。

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应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员。

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幼儿园应配备资源教师。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获取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对应资格的人员,需要限期获取资格;限期内不可以获取对应资格的人员,需要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七章 经费保证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由举行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保证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各级政府应根据省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定程度上提升标准。

幼儿园需要严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政策开展收取的费用,加强收取的费用管理,依法开展收取的费用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一步一步提升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可以挪作他用。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发展和教师培训。

幼儿园需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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