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考查,重点考查什么? 重点考查,就是对参考的公务员自己的重点考查,公务员的考察和审查核验,公务员的考查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查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法及其有...
公务员
重点考查,就是对参考的公务员自己的重点考查,公务员的考察和审查核验,公务员的考查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查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所明确的公务员考查内容,标准和程序,对考查权限内的公务员进行的针对性的考察和评价。涵盖了:
1.德,涵盖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政治品德主要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涵盖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不是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还有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不是模范遵循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情况作斗争。个人品德主要是看公务员能不能牢固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诚信、谦虚谨严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式,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从事业务工作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等。涵盖: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不一样的机关、层次、岗位的公务员,需要具备和刚才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这里说的事业心,就是为了看到公务员是不是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贡献。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不是积极主动、仔细负责,能不能严格遵循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重点是看公务员是不是深入实质上开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勤奋精神重点是看公务员是不是擅长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持续性开创工作新局面。
4.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途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用的措施、发挥的详细作用而获取的绩效等。它涵盖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出现的效益。对绩的考查要看公务员是不是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是看公务员能不能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不是获取了明显的成效,是否有突出的奉献。
5.廉,指廉洁自律的情况看公务员是不是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不是严格遵循公共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是不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需要考查其是不是严格遵循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是不是遵循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全面考查和重点考查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考查是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步一个个进行考查。
重点考查是指在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新再来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聘期考查方法涵盖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各项规 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各项规 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可以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多数情况下,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 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 强,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
聘请任职机关按照公务员考查相关规定,依据聘请任职合同全面考查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其完成聘请任职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查结果作为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取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考查坚持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相结合,定期考查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年进行,必要时可以采用聘期考查、绩效考查、目标责任考查等方法,考查结果需要向自己反馈。
公务员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这当中给予开除处分的,需要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一定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八章 职务升降
每个年的年末进行。
被考查公务员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进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按照平日间考查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建议和改进提升的要求根据我们国内《公务员法》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是很严格的。这当中一项就是对公务员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查,并定出考查等次,纪录写入档案,作为公务员个人晋职晋级的依据。年考查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综合评价,能是工作能力,绩是一年来的业务工作成绩,廉是廉洁等。按照考查情况,公务员要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中的一种。唯有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公务员才可以领到当年的十三薪,才可以领到绩效奖,才可以正常的晋职晋级。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逐级晋升。非常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出现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产生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出现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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